收了好处不作证 怕受处罚上法庭(新闻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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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09:0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案情陈述] 2001年4月,李华(化名)以做生意为由,向好友周强(化名)借了10万元钱,借钱之时,李华打了一张欠条给周强。在整个借钱过程中,张军(化名)作为见证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2002年春节期间,李华因为生意赚到了钱,要还钱给周强,请来周强、张军二人到家中喝酒。酒过三巡,李华表示,因为一时高兴,自己忘记把钱从银行取出,想让周强先把欠条交还,第二天自己再把钱亲自送到周强家。周强在酒精的作用下没加多想,就把随身携带的欠条交到了李华手上。李华在拿回欠条后并没有按约还钱,而是开始四处躲避周强。见老兄弟如此不上路子,气愤的周强于今年6月21日将李华告到了栖霞区法院。由于张军见证了整个事件的始末,周强请张军上庭作证。7月12日,李华请张军到家里吃饭,席间,李华递给张军一个内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请张军不要上庭作证。手头正紧的张军犹豫了一会儿后,还是将信封收起,表示不会上庭作证。 法院在了解到张军突然不愿作证后,找到张军,告诉他依法在法庭上作出真实的证言是公民的义务,如果拒不作证或是作伪证,将受到处罚。为此,张军考虑再三后,于9月4日终于出现在法庭上,据实作证。 [市民说法] 家住黑龙江路的施晨亮先生: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但这是在不违背自己的良心和做人准则的前提下。作为此案中受害一方的好友,张军应当站到有理的一方,怎么能因为一个“利”字,就跟坑害朋友的人同流合污,一起坑害自己的朋友呢? [律师点评] 南京市金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明文律师:在许多案例中,证人都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或是在法庭上作伪证,以至于一方当事人因为缺少证据或是假证输掉了官司。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有出庭向法院提供真实证据的义务,如果证人因为收受一方的好处,拒绝作证或是作伪证,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报记者 时双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