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经济立法和监督工作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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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09: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成都9月14日电 记者吴兢报道: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经济立法和监督工作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事关整个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经济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日前在四川进行《建筑法》执法检查时所说的。 李铁映说,推进经济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就是要使经济立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减少和避免部门利益干预立法的倾向,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此,就要搞好经济立法规划,着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法律的清理,特别是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二是新法的制定;三是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关于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李铁映表示,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则要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就给我们提出一项重大课题:经济立法要做哪些工作,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究竟是什么?他说,经济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市场主体资格制度,财产权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国家对市场的必要干预制度,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外开放、涉外经济的法律制度。 李铁映强调,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同样也要制度化,以避免随意性。加强监督的制度化,就要建立同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的沟通机制,建立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机制,建立监督项目的规划机制,努力提高依法监督的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