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新政策给百姓带来什么(经济热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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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09: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商品房将进一步细分,多数家庭将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务院23号文件)对住房供应体系的提法是:要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群众对住房的需求。对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商品住房,实行市场价;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在住房实物分配结束后,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要靠商品房解决。显然,商品房市场也面临着进一步细化的要求,也需要根据不同收入的居民拉开档次。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18号文件)增加了一个“普通商品住房”的概念,进一步丰富了住房体系,并要求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为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18号文件提出,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将有明确界定,真正惠及中低收入家庭 当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存在着这样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城市对购买对象审查把关不严,部分高收入者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个别人甚至以投资获利为目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的城市对建设标准缺乏有效控制,出现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严重背离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初衷;有的城市优惠政策不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没有表现出价格优势。 为此,18号文件把经济适用住房定性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标准要控制在中小套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18号文件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人士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也有利于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真正惠及中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要求各地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时,要把重点放在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收入线标准和购买对象上,并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审核,落实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制定并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手续将简化,收费将减少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职工提取公积金总额已达1448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累计发放1889亿元,贷款余额1278亿元。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还不广,还有近40%的在岗职工没有建立公积金。特别是在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里,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归集的公积金使用上,效率也有待提高,目前个人贷款余额仅占归集余额的39%,大量资金没有用出去。据分析,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因素主要是手续繁杂,收费环节多。 对此,18号文件提出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主管部门已明确表示,加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等薄弱环节的催缴,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今后要简化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并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将有稳定渠道 在我国,廉租住房从无到有,已在一部分城市启动。但是,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进展比较缓慢。据了解,资金不落实是廉租住房制度遇到的最大难题。目前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收益等。虽然许多城市的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已取得这样的共识:根据廉租住房制度的性质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应该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渠道,但在实际运行中,各地还是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公房出售款为主。只有少数城市靠财政拨款启动了廉租住房制度,但资金缺口大,无法满足廉租住房的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18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有关人士认为,打开财政主渠道,对推动廉租房制度的发展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已购公房上市越来越方便,住房二级市场将越来越红火 时下,很多城市的居民感到自己买的公房上市很难,究其原因是这些城市的住房二级市场开而不活,对已购公房上市限制过多,审核程序和手续复杂,收益调节过高。还有许多城市的居民在购买公房后迟迟拿不到产权证,无法进入市场。 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鼓励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18号文件提出三点明确要求:一是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二是调整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收益调节政策,规定各地可以适当降低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三是要求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这些虽不是新政策,但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提出,有助于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较快发展。 北京将出台住房销售新规定(链接) 据了解,《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出台。《办法》与以往的《北京市房屋销售管理办法》相比,有5个方面的突破。第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必须按套内面积计价,套内面积由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组成,通俗地说就是“地毯面积”;第二,外地人和农民在北京购房将不用再审批;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其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4以上;第四,交房时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房人有权退房;第五,开发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标明预售商品房时设置的样板间与实际交付使用房屋的差别的,实际交付房屋应与样板间一致,否则消费者有权申请赔偿。 (余美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