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花盆“砸”出50户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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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4:0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据新华社重庆9月15日电“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伤行人,受害人找不到肇事者,便将整幢楼住户全部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令此楼的50家住户承担赔偿责任,被砸成7级伤残的受害人蒋祥发获赔14万余元。 天“降”花盆砸伤人 2001年9月27日早晨6时许,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职工蒋祥发途经重庆市渝中区文华大厦B座高层住宅楼路段时,被楼上坠落下来的一个重达2公斤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部致伤。医院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蒋祥发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7级。在因伤住院治疗的3个多月里,蒋祥发共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 害人花盆没主人 事发后,公安机关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走访,未查明事实真相,也没有找到该花盆的所有人。同时,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均不愿对此事负责。迫于无奈,蒋祥发将他们统统告上法庭,要求所有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4万多元。 50家住户全得赔 法院几次公开审理此案,仍无法查明该花盆的所有人。法院认为,除其中7家住户“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可以予以排除外,其余50家住户均不能排除花盆坠落的可能性,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这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向受害人赔偿2950元。 我也被“天上来客”砸过 市民夏先生昨自述类似经历 昨天,市民夏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自己的类似经历。他说:“有一次我路过一幢居民楼,突然不知谁家从楼上扔下来一个西红柿,正好掉在我雪白的衬衣上。当时气得我在楼下喊了半天,也没有人伸出头来认错。我认为,法院这种判决起码能使受害人的权益不受到更大的损害。这个案例同时也给楼上的住户一个教训——不要在阳台上随便堆杂物。” “掌声”与“质疑”并存 市民 评说 昨天,记者调查了12名住楼房的市民,听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被采访者中有7人认为,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另外5人则认为,让无辜的49户居民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让人接受。 甲方: 如此判罚体现公平 于女士(事业单位职员):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的,法律就是这样,依照公平的原则,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如果换位思考一下,假如有一天我们也遇到“飞来横祸”,而又找不出真凶,难道就该自认倒霉吗?我觉得法院的判决会让受害人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乙方: 大部分住户很冤枉 梁先生(工厂职工):我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有失公平。被告的50户居民中只有一户是“罪魁祸首”,而其他49户都是“受牵连”的。在明知这一前提的条件下“不分青红皂白”让其他住户也承担责任,对49户居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只是因为住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就判决这些住户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其中的49户居民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法官说法 判案用了俩原则 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兰旭“分解”此案 “在民事诉讼当中有个解决纠纷的原则———平衡原则。法律要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要保障没过错当事人的权利。在两种情况同时需要保护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做出选择。”昨天,李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兰旭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平衡”选择受害方 王兰旭分析,在此案中,作为被告的50户居民中肯定有49户是没有责任的,而受害人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也是没有责任的。是保护49户的利益,还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官经过“平衡”做出了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判决。 举证倒置是关键 本案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50名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被推定为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目前诉讼案件中已被广泛采用。 本版稿件除据新华社外,均由本报记者宋振涛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