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短,也要为职工缴纳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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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4: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小刘高中毕业后,被某企业录用为业务员,企业与其签订了半年的劳动合同,在这期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刘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企业却以劳动合同期限太短为由,拒绝为其参保缴费。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对吗? 答:不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企业的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文,明确规定:“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招用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所以,企业应按规定为小刘参保缴费,如没有缴费,应予以补缴。李松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