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行为 规范执法(今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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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4:5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东松 近日,中国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中国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了统一的行为规范。 改进公安执法的重大举措 这一规定共15章205条,主要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 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出台,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执法中人格尊严受重视 该规定明确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一规定多处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思想。如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 按照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这一规定还明确要保护个人隐私。按照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对在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该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扣押财物不超过15日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这一规定还明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讯问查证不超过12小时 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按照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这一规定还明确,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嫌疑人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