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也需“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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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6:44 生活日报 |
据新华社济南9月15日电 (记者 张晓晶 王娅妮)自1997年以来,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80多万件,有90多万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山东,这两个数字分别是9万和11万。 为了实现和老百姓的零距离接触,山东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援助中心联络员一直设到乡村。只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任何公民都可以得到法律工作者的无偿帮助。 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相关标准,这个省每年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有3万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达35万件,但实际上,去年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万件,仅满足实际需要的3·4%。 “经费困难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最大障碍。”山东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人员说。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援助对当事人费用全免,每起案件需要办案经费500元,这样计算下来,山东仅应当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费就达1500万元。而实际上,去年各级财政拨付办案经费236万元,仅能满足实际需要的15·7%。另外,去年全省157个法律援助中心办公费、人头费等其它拨款总额494·82万元,平均每个中心只有3万多元维持运转。 “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后,穷人打官司,要由政府来‘埋单’,而且绝不允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说‘不’,资金问题会越发突出。法律援助制度也需‘援助’。”山东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人员说,当前可以采取财政为主、争取各类捐款、设立基金会等一系列措施,为法律援助制度“输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