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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拾狗被咬身亡谁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6:55 大江网-江西日报

  鄢骏云王金

  5月27日晚上八九点钟,天下着小雨,钟某雇辆汽车将柴火从某林场运至铜鼓。当车行至石桥段下坡时,他发现路上有一动物,随即下车徒手捕捉。从叫声分辨,该动物是一只狗。不幸的是,在捕捉过程中,钟某被狗咬伤了手指。

  钟某用绳索将狗绑住,放进车厢带至铜鼓。下货时,司机踢了一下狗,狗将其裤子扯破,钟某看见后,便用绳索将狗勒死。第二天,司机将死狗带回林场的钟家,而林场的兰某看见死狗后对钟某说:“这狗好像是我家养的。”钟某分了一半狗肉给兰家。兰某得知钟某被狗咬伤后,表示愿意承担注射狂犬疫苗的一半费用。

  6月21日,钟某突然发病,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仅3天就因医治无效死亡,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狂犬病。钟家人认为,钟某在发现兰家的狗后,便下车引逗狗,打算抓住带回兰家。故一纸诉状将兰某告上铜鼓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疫苗注射费及护理人员的误工工资等。

  法院审理认为,林场至铜鼓途中的石桥路段属偏僻的山区路段,公路上出现野生动物并非罕见。钟某在晚间乘车,且下着小雨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理应不能立即确认路上的动物就是被告兰家养的狗,且有证据证明当时钟某并未看清动物是什么,其主观上应是捕获动物居为己有。在捕狗的过程中,对狗伤人的危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受害人钟某本身存在过错,被狗咬伤致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采取放养方式养狗,对狗伤人的危险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对钟某的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双方调解不果,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作出判决:受害人钟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赡养人生活费和护理费等共计36904.2元,由被告承担10%。点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特殊侵权损害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狗是一种特别容易携带狂犬病毒的动物,许多大中城市都明令规范养狗行为,甚至禁养。从本案事实中不难发现,原告的过失之处,在于被狗咬伤后,认为不要紧,没有积极采取注射狂犬疫苗的补救措施,粗心大意,最终丢掉了性命。被告兰某养狗并无过错,但兰某以放养方式养狗,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侵犯。在他人被咬伤后,被告也没有主动劝其及时注射疫苗,因此,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铜鼓县城北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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