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性化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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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6:5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苏非 近来,各地执法部门倡导和推行的种种人性化执法举措格外引人注目:南京市公安局拘捕犯罪嫌疑人,给他们戴手铐的同时加上手铐罩;广东省反贪局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时推行“未成年人、老年人回避制”,在不影响案件进程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当着其家人的面实施;深圳、杭州、郑州等地,包括省会南昌的交管部门对违章停靠车辆,也一改“拖车”为“贴单”…… 人性化执法,体现了法治进步和法制文明,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执法只是一种手段,并非目的,有效地惩治犯罪、改造罪犯才是目的。因此,在执法时就有必要重视执法过程,考虑“执法效果”。人文关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即便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也应考虑这一点。民主与法制建设不仅要体现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上,还要体现在文明程度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化执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但也有人担心,执法办案只要一沾上“人性化”的边,就会给“情大于法”、“以情代法”留下发挥的空间,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这种担心显然是多余的。人性化不是人情化,人性化执法是在不降低执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与办“人情案”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人性化执法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刚性”,在执法过程中一样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准则,而且还渐显出法律的另一面———“柔性”,即必要的人性和人文关怀。 “刚柔并济”的人性化执法,追求的正是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完美统一。 毋庸讳言,少数执法人员中存在两种错误观念。一种是,执法又不是请客吃饭,就应横眉冷对,讲什么人性化是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的。实际上,法律的威严,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中,貌似严厉、实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反而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另一种是,自己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也就有了比被执法者高出一等的权力,对他们不体罚、刑讯逼供就不错了,呵责、训斥几句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须知,法外施恩违法,法外施威也不行。这种错误思想不根除,执法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文明、甚至违法的现象,人性化执法就会成为奢谈。 正因为如此,人性化执法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端正执法思想,改变封建传统的法制观念和权力观念,树立起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观、权力观。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