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二十条司法为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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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7:17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讯9月15日,省高院出台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20条具体措施。省高院院长吴振汉要求各级法院将其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司法活动中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这些措施包括:努力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对申诉来信、来访实行限时回复制。对一般的群众来信来访需要回复的在7日内回复,涉及复杂疑难案件的在1个月内回复;对诉讼的群众发放《诉讼须知》和《诉讼风险须知》。严格审限管理,认真清理积案,解决超期羁押和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的问题。普遍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大力推进普通程序简便审,减轻涉诉群众诉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推行机动灵活的调解办案方式,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在基层人民法院推行巡回流动办案,对于简单、小额诉讼纠纷,依法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审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制裁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的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合议庭),落实“寓教于审”的原则,积极感化未成年人被告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审判庭(合议庭),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三农”服务,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及时审理涉及“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的案件,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及时审结涉及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的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认真坚持司法救助的法律原则,切实保护有理无钱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切实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制度。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认真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代理诉讼。选择、确定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名册制度,贯彻当事人选择为主、法院指定为辅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改革执行收费制度,全面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重大有影响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旁听。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等。(本报记者何淼玲通讯员 建军 陆军 姜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