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十月试行聘用制 新增人员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竞争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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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9:17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日前转发《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此项《意见》还对分类分级管理、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待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据悉,聘用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可以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对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对管理岗位人员,要逐步实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系列,职员等级要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对工勤人员,要建立符合工人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各岗位(等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聘用合同期限 《意见》对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受聘人员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刚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5年的首期合同。 受聘人员权利待遇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除合同如何补偿 《意见》对解聘、合同终止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聘人员安置 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单位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安置未聘人员。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王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