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处理6-22矿难责任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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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9: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非法矿主殷三、王全全等39人,都为当地和陕西、四川等省到山西打工的农民,因分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毁灭证据、包庇罪等,已由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不再另提处理建议。 对于8名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人员,由于司法机关已在事故调查的同时分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将其依法逮捕,调查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原繁峙县县长王彦平,批示同意通过“委托探矿”方式将0#脉承包给殷三进行开采,导致非法采矿扩大化;在组织事故前期调查中,未就保护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作出有效部署,并安排向记者送金元宝。因涉嫌受贿罪(20万元),现已由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对于13名对事故发生、隐瞒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时任山西省黄金管理局局长的李金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忻州市副市长,分管安全、矿产工作的杨晋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