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让“行贿黑名单”发挥应有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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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0:22 人民网 |
据《解放日报》报道,为遏制建筑工程领域里愈演愈烈的贿赂行为,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将1998年以来曾因行贿判刑或已查实行贿的建筑领域行贿人资料汇编成册,并将其中情节严重的划入“黑名单”,据此向全区工程招标业主单位提供“诚信咨询”,从而使“黑名单”上具有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在工程投标中被低评甚至取消投标资格。 北仑区检察院的做法,其初衷无可指责。但是,人们也从程序、隐私等不同角度提出置疑。笔者以为,作为一项前所未有的尝试,评价此事的着眼点,还是应该更多放在廉政反腐的开创性意义上。换言之,从更高的认识起点看,此事本身的积极意义首先应该肯定下来,至于程序、隐私等问题,完全可以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行贿者对社会秩序形成危害的犯罪特性不容置疑。近年来的建筑业,行贿几乎是个公开的秘密。有人从“法不责众”的角度认为,行贿者是受到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勒索,不得已而行贿。检察院搞出这样一个黑名单,对于行贿者未见得公平。但事实上,行贿与受贿从来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一种互为因果的行为。无论如何辩解,其违法犯罪的性质也不会改变。既然如此,将确定属实的犯罪行为向社会公示何错之有?别说是检察院这样掌握着详实案情的司法机关,就是一名普通公民,只要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也完全可以这样做。 按照报道提供的信息,满打满算,北仑区检察院目前“入库”的重点监控对象70多人,上“黑名单”有污点的建筑商不过18人。相对于全国的此类建筑商,这个数字简直不值一提。如今的大型建筑招商都是全国性的,这样一份“黑名单”的参考作用显然相当有限。如果因为上了“黑名单”而被取消了投标资格,而那些没上北仑区检察院的“黑名单”、却有着更大“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反而中标,那对于落榜企业又意味着什么?因此,如果我们站在更高的视点来回望此事,就又不难发现,这份“行贿黑名单”因其自身的局限性,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另外意义上的不公平。 从反腐倡廉、规范市场秩序的意义上说,“行贿黑名单”的存在价值不容小视。但是如果其内容仅仅局限于北仑区检察院这样的基层司法单位,其作用将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行贿黑名单”不仅要搞,而且还要大搞,要走出区检察院的小圈子,建立以国家最高检察院牵头组建、全国各级检察院将各自行贿者资料联网共享的“行贿黑名单”。到那时,其价值才可能真正显现出来。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