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居民家庭水价补贴方案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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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4:29 济南日报 |
本报讯 我市在今年9月1日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同时,对市区困难居民家庭给予水价补贴,用来减轻水价调整对困难居民家庭的影响。 我市规定,享受水价补贴的对象为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在上述五区范围内持有两证之一的居民家庭每户每月补贴5元;对同时持有两证的居民家庭按一证对待,统计时以低保证为主,每户每月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据了解,水价补贴随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起发放,具体发放程序是: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以及按照政策享受特困职工优待的职工家庭,于每月15日前(2003年9月份水价补贴在9月20日前)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审查后分别填写《济南市享受水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花名册》和《济南市享受水价补贴的特困职工家庭花名册》。2.花名册填写完毕后,由居委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花名册进行审核后,按低保和特困两种情况分别报区民政部门和区工会进行审批,区民政部门和区工会将审批确定的补贴花名册分别报市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汇总。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汇总报送的全市水价补贴汇总表,按月统一拨付资金,由社区居委会发放。 根据市总工会规定,《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三年内有效,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年审。因此,居委会对特困职工证进行审查时执行以下规定:当年新办和次年加盖年审章的特困证有效,次年没有加盖年审章的或过期的特困证视为无效。 (本报记者 李英涛 通讯员 赵长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