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开办文化场所要对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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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6:02 锦州晚报 |
本报讯(吴远航记者侯晓非)根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从9月16日开始,我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的审批将对社会公示,听取群众的意见。 根据该办法规定,申请开办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公众聚集文化场所的人,必须先公示其经营场所及个人的背景情况,由相关单位和居民点头同意,并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才有可能获得批准。 我市文化市场办负责人说,文化部门将对业主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申请开办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张贴在文化部门办公场所和想要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在此后的10天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文化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公示结束后,没有问题的,文化部门才给其下发经营许可证;对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示对象,将要求整改或不予审核通过。 此外,新规定中还强调,犯有强奸、侮辱妇女、赌博等罪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能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也不能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该负责人解释说,娱乐场所是个“容易出事”的地方,以前在审批时,申请人的背景资料都由其个人填报,自我出具证明,文化行政部门很难确认其是否有犯罪经历。实行公示制度后,通过群众监督,将使因犯罪被判过刑的人失去经营娱乐场所的资格。目前,我市还未发现此类业主。 文化部门公布了受理反馈意见的电话:3124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