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打闹扎伤眼学校该不该赔偿 市南法院:承担60%的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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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2:2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早报讯 学生在学校里被同学划伤眼睛,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日前,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须承担60%的赔偿。 11岁的杨阳在我市某小学上四年级,去年10月8日放学后,他和同学在托管班学习,当时老师正和学生家长谈话,同学张元和孙志飞趁机嬉闹起来,两人在抢夺尺子时,尺尖伤到了正好回头的杨阳的右眼,经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落。手术后,杨阳右眼经鉴定为10级伤残。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杨阳在学校组织托管期间,由于张元、孙志飞以及学校的过错遭到伤害,学校对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张元与孙志飞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市南法院判决三被告共赔偿杨阳医疗费等11766元,学校承担60%的赔偿。(段海鹰)(案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