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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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2:5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认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瑞泰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契约应当视为有效。另外,瑞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拒绝履行”、“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后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陈律师认为,薛先生并非拒绝履行。相反,他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目前其迟延支付2000元与已付的22万元相比数额较小,因此,其延迟付款并不影响该合同目的的实现;至于周先生的情况就更加明显,由于周先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任何无违约行为,因此,瑞泰公司就更无解除合同的任何理由。 陈律师认为,不论开发商出于何种考虑,业主均有权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有关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