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服务合同双方各负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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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3:1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点评:新条例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青岛对此没有规定,这样做对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大有裨益,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点评:新条例与青岛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基本是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点评:新条例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定,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因小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一旦有纠纷有法可依。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这一条非常重要。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若物业公司违约,导致业主人身财产的损害,如业主家被盗、在小区内业主被抢等,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点评人:王西涛(市物业办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