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规范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审核行为非自己委托不再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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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5:39 济南日报 |
本报讯今后,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不能审核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近日,省卫生厅专门下文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审核行为。 据了解,我省部分医学会曾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有些医疗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尤其是那些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他们会委托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鉴定的合法性,有些甚至还影响了正常鉴定工作的进行。近日,省卫生厅专门做出规定,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卫生行政部门不负责审核工作。 只有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案例,卫生行政部门才可以审核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等。此时,医学会需要将制作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式三份、抽取的专家表(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等)、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到表(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等)、证明是专家库专家的文件材料、鉴定过程记录材料(组长签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送达相应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不管审核是否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医学会。审核不合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得交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如果鉴定书交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均视为审核合格。 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后,医学会应当于15日内重新组织鉴定。连续两次审核不合格的,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依法调查处理。(本报记者宋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