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不得经营人用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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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5:39 济南日报 |
本报讯9到10月是流感疫苗集中接种期,记者昨天获悉,从现在起,市药监局将对全市人用疫苗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人士重申:人用疫苗由各级疾控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人用疫苗属预防性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部分,但人用疫苗的储存、运输不同于一般商品,接种对象多具群体性,其真伪优劣直接影响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据了解,近段时间,省内市场上陆续发现了标示为辽宁、吉林、深圳等地生产的假冒人用狂犬疫苗。因此,为确保预防性生物制品安全、有效,防止发生接种事故,我省对包括人用疫苗在内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和使用实行特殊管理。 市药监局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疫苗的流通、使用环节,包括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检查的内容是各类疫苗的购销渠道、购销单位的资格、贮存条件、各项纪录等。 市药监局有关人士表示,用于预防传染病的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逐级供应和分发,药品经营企业和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经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劣疫苗,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违规经营疫苗的案件,市药监局将追根溯源,依法查处。 (甄真 赵云刚 张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