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 五种罪犯可回“家”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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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5:39 济南日报 |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济南市司法局获悉,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近日正式启动。 按照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让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五种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并在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和山东省在内的六个省市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与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包括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将首先在历下区开始试点,随后在全市全面展开。 (本报记者 张涤 通讯员 张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