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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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6:51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北京9月17日讯记者田丽报道: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而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