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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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9: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王建红通讯员陈少波)从2003年10月1日起,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江苏省劳动厅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时可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今年年底前补缴2003年9月30日以前的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对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并转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前,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可以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提高本单位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