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下月可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0: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 (记者孔华、史丽萍)从下月起,保险公司将正式获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单笔拆出资金 不得超过外汇资本金15% 记者昨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根据《通知》,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改善风险管理 有助增强偿付能力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而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2002年6月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因此,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要求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外汇局与保监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发布了《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可以满足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