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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立法管制手机短信,有必要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0:4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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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名为《关于短信息的立法管制建议》的讨论稿是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提交的。将呈报给国务院相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

  已经起草完毕的短信息管制立法提案主要包括:一是对短信息进行界定;二是确定短信息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三是对短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管理;四是针对短信息用户的身份登记;五是确立短信息服务中的用户保护制度;六是对有害短信息传播的禁止;七是建立短信息使用行为规范;八是对短信息服务附随义务进行有关规定。评说链接:(周士君)

  通过立法手段对非法短信实施管制,应该是铲除短信“公害”的治本之途。

  如今,通过手机短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加之相关部门对之管理无方,处置无据,随之出现了诸多不良现象,主要包括:通过短信息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通过发送短信息骚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利用短信息骗取他人钱财;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短信息服务相关账号申请某些短信息服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其实这仅仅是时下杂乱无序手机短信广告肆虐之一种。近日,笔者就时常收到一些包办各种证件的短信息,那些已成为过街老鼠的假证贩子,如今通过手机短信息岂不又可苟延残喘甚至大肆作案了吗?

  法律手段滞后,自然给各类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息作案留下可乘之机。因为时下技术和设备的限制,通信运营部门对信息的发送,暂时没有办法控制,故而他们也只能“希望用户们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作为边缘载体,手机短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广告,还处在相关人士的争议之中,故而作为对不法广告负有监管之责的工商部门,就很难介入对不法手机短信息的查处。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对短信息管制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刻不容缓。(刘吉涛)

  本人主张:不要轻言为短信立法,并坚决反对立即为短信立法。立法,是国家管理活动的一件大事。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能因事立法”,如果事事要立法,将陷入立法的泥潭,立法将毫无意义。

  主张为短信立法者,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通过手机短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通过短信息传播有害信息也越来越多。实际上,这两点早已被有关法律囊括其中。通过手机短信犯罪的,绝大多数是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这类犯罪完全适应《刑法》中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没有必要另设罪名。通过短信息传播有害信息的,如果情节一般,危害性不大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即可。如果构成“犯罪”,侵害公民权利的,适应“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的法律规定。如果后果严重,如造成大范围的人口无序流动,恐慌,可能危害到了国家安全,这种情况下应按《刑法》第106条适应法律。非典时期,利用短信散布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法院就是依据《刑法》第106条进行查处、定罪量刑的。至于通过发送短信息骚扰、骂人、发布广告等行为,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够不上,更何谈立法?

  手机短信存在问题,既不能放纵,更不能任意拨高,甚至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来解决这样一个具体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本人认为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运用发现有的法律。二是加强电信企业的技术建设,建立有害短信过滤网络。电子邮箱,可以设置垃圾邮件过滤程序,提供过滤服务,手机短信平台为什么做不到?三是手机用户要树立“防范意识”,手机用户,做为一个社会群体,还应当加强个人道德修养,抵制不良短信的传播。

  手机短信的弊端,随着手机的普及将会越来越明显。治理手机短信,现有的《刑法》,《民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可解决。手机短信的核心问题不在于缺少法律的支撑,而是没有充分运用好现有的法律。另一个重要根源是:电信部门提供的服务有瑕疵。(笪澜)

  许多人都把手机短信当成一个信息交流范畴的概念,这样的认识其实是很表面化的,实质上,手机短信许多时候更是一个公民言论自由表达的渠道,对手机短信立法管制一定意义上说意味着将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立法管制。

  不得不承认那些提出立法管制有害、不良短信的人的动机是非常好的,问题是,对哪些属于有害信息,哪些属于不良信息的具体甄别是非常困难的。如所谓黄色短信到底是什么概念,关于男女之间话题的“暧昧”短信似乎多多少少有“黄色”嫌疑,我们应该怎样确立科学、公正的标准对这些短信进行区分呢?

  从现实可看出,手机短信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公民隐私受侵害,种种新老问题都是这个问题的衍生物,所以我们目前最需要做的是加强对短信运营商的监管,防止他们随意把手机用户信息提供给他人,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这样的工作做好了,手机短信出现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了,提出立法对手机短信进行管制是很不慎重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这方面搞什么立法,保护公民权利是这个时代永恒的主题,立法管制手机短信当慎之又慎。编辑留言:

  不良短信特别是黄色短信如今大行其道,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如何来解决短信存在的弊端呢?有无必要为手机短信单独立法?立法管制是铲除短信“公害”的治本之途?不良短信的区分标准和严重程度能够界定清晰吗?如不立法,利用手机短信传播不良信息而造成的后果该如何应对?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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