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盂县一起劳动纠纷诉讼案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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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1:14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9月19日电记者罗盘报道:因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定程序,山西省盂县煤运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二审法院日前判决其赔偿104名原告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约80万元,并偿付欠个别人员的生育福利和工伤福利费用。至此,这一涉及104名原告的罕见劳动纠纷集团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1998年,盂县煤运公司解除了与268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关系,并给发放了生活补助费。此后,李命忠等104名被裁减人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而阳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却裁定驳回其申请。于是,李命忠等人又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104名原告中的100人及盂县煤运公司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煤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解除程序违法,盂县煤运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发放生活补助费;除给予经济补偿外,煤运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等法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在哺乳期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刘润芝、刘桂芝,应依法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顺延至哺乳期满,顺延期间的工资应补发,并给予欠发工资25%的赔偿,应依法支付孙昧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所欠104人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