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定金”不退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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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09:4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编辑同志: 我是兴国县枫边乡的农民,想在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9月1日上午,我到某售楼部咨询,售楼小姐热情介绍所销售的商品房光线好、环境优美,价格便宜,并称过一两天后房价要涨。我当即选定一套正修建中的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售楼小姐在未出具任何销售手续的情况下,拿出一份“定房协议”让我签,要求交定金5000元,其中约定签“购房合同”时支付首付款2万元。三天后,我到施工现场发现,房屋光线并不是售楼小姐说的那么好,且“房价要涨”的说法也不属实。我觉得受骗,提出要退还定金,售楼小姐和开发商态度坚决地说:“绝对不可能。”他们不退这“定金”合理吗?读者小凤小凤读者: 你提出的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上将这种协议称为“定约定金”或“立约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受买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你签订的“认购协议”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条件,因此,售楼小姐和开发商不退还定约定金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兴国县人民法院钟国树赖福鑫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