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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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9: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接受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采访时强调,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口号,它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超审限案件11月前清理完毕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提出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是否意味着今后法院将更多地强调司法效率的问题? 肖扬:由于各类纠纷数量逐年激增,人民法院审判任务异常繁重,多种原因导致案件出现积压,有很多案件超过审限。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全国法院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既要积极清理旧存的超审限案件,更要防止出现新的超审限案件;明确要求全国法院实行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和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提出清理超审限案件的问题,要求11月前全国各级法院把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清理完毕。 记者:对于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您提出了“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原则。您是怎么理解这一原则的? 肖扬:“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是针对一些刑事案件超审限,久拖不决,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提出的。这一提法,实际上是对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通俗的阐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去认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则不能定罪处罚。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现实中,一些固有的陈旧司法观念还没有完全扭转过来,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宁肯违反诉讼程序导致案件超审限,也不敢无罪释放被告人。这种陈旧的司法观念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基础上的,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