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人”亟待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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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4:25 中国青年报 |
杨涛 9月3日上午,青岛市药监局稽查大队根据“线人”举报,在浦口路成功端掉一个违法销售药品的黑窝,查获10麻袋长了绿色霉菌的劣质药。据报道,该“线人”手下有40个“线人”,许多线索都是底下的“线人”提供(《青岛早报》9月8日)。无独有偶,前不久在广东普宁市,两位烟草打假部门的专业“线人”被人殴打致死,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线人”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长期以来,在正式场合,我们总是有意无意地回避“线人”的问题。但近些年来“线人”却因社会的需要而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并越来越在一些特殊战线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线人”作为游离于主流社会、成分复杂、背景不一、动机不同的边缘人,到了需要我们更多关注他们的权利义务,并予以法律规范的时候了。 法律应对“线人”准确给出定义。“线人”是否就是指那些为公权力机关提供执法线索的人员?另外,那些偶尔知悉情况进行举报的举报人是否也属于“线人”,还是“线人”专指那些职业化与半职业化的人员? “线人”的性质需要法律加以明确———他们是悬赏广告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国家机关雇用的劳务、工勤人员,或是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分的工作人员,抑或是受委托的行政主体———以便确立他们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是适用民法中的悬赏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动法或公务员条例调整,这必将影响他们的权利义务及报酬待遇乃至社会评价。 国家机关应对“线人”的录取、聘用与管理用法律加以规范: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充当“线人”,他们平时的行动与国家机关的联系途径,他们主要提供哪些方面的信息,国家机关如何对他们进行日常管理;对“线人”提供的信息,国家机关之间又如何实现资源共享,等等。 “线人”的权利与义务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约束。在权利上,“线人”应当有需要国家机关签订相关合同的权利,应当有在完成任务时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在遇到因公负伤、死亡时享有得到补偿的权利;在执行类似公务的提供信息的活动中,有如国家机关卧底人员一样对一些不得已的违法行为,有职务豁免的权利;有要求国家机关为其保密,在活动中为其提供便利,提供人身保障的权利。在义务上,“线人”不能泄露其所接触的工作秘密,应当尽责完成好国家机关交办的任务,遵守合同的各项约定,等等。 “线人”之于国家与社会而言,是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可以更有效地惩治违法犯罪;放任其自生繁衍,则有可能给社会与民众带来混乱与不安。在这个事关社会稳定与秩序的问题上,法律不能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