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坏致车损 路管赔八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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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6:56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洪峰春、刘德秋、江海涛报道日前,一起因路面“坑洼”致车辆受损引发的特殊侵权索赔案在波阳县法院一审终结。被告波阳县公路管理分局同意赔偿原告余某经济损失8000元。 2003年2月28日,景德镇市个体司机余某驾驶车牌为赣H06359号的小货车在波阳装运货物返回景德镇途经景湖公路某地段时,驶入路中一洞穴,车辆严重损坏。2003年5月12日,余请求波阳县法院判令被告波阳县公路管理分局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6617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波阳法院审理认为,公路路面塌陷致车辆损坏属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塌陷的路面管理部门,即波阳县公路管理分局,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经调解,公路管理分局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余某经济损失8000元,原告余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