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买卖“档案”将保存7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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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6:5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文物经营单位的条件,规范文物经营活动。按照这一条例,设立文物商店的条件包括: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保管文物所需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曲志红 沈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