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拆迁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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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8:51 南方都市报 |
社评二条·关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之四 拆迁腐败现象的危害,有目共睹。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有效遏制这种现象,是很值得讨论的。依本人之见,在当前情况下,做到以下方面是比较重要的: 首先,对城市规划不能频繁修改。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方案一旦确定下来,其效力就应当像法律一样,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样就不会出现城市规划随时在改、拆迁随时在进行的现象。即使城市规划万不得已要修改,也不能由规划部门一家说了算。规划部门必须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修改的方案,然后报上级规划部门先行审核,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再报同级人大通过。如果不对城市规划程序严格加以限制,就难以在源头上遏制频繁拆迁现象,拆迁腐败的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其次,完善招、投标的法律制度。拆迁计划制定后,必须留有相当长时期进行公示。在拆迁得到相应政府机关批准后,由哪一个企业来具体承担拆迁任务,必须进行招、投标。在拆迁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强制拆迁的,必须由政府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律上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裁定是否应该强制拆迁,而不能由政府自行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强行拆迁,这样会激化矛盾。 最后,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必须市场化。拆迁房的补偿,涉及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对待。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必须由中立的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它不应当是政府独家指定的,而是有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市民选择。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在有评估申请人(政府机关代表)、被申请人(拆迁户代表)的参与下,公开进行听证,在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的前提下,作出评估结论。被拆迁者如认为房屋价格评估过低,其有权利申请再次评估,再次评估应当由不同的评估机构作出。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能设置任何障碍,不能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 综合起来看,要有效惩治拆迁中的腐败现象,有两方面是比较重要的:一方面,要建立拆迁户的抗辩机制,让被拆迁者有说话的机会和渠道。是否应该拆迁,补偿多少,补偿步骤是什么,都要让公民有表述的自由,不能由政府官员一家说了算。因为在行政相对人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异议的场合,绝对的权力会滋生绝对的腐败,行贿受贿就势在难免。要建立合理的抗辩机制,政府必须广开言路,新闻媒体能够及时介入相关事件进行报道,在裁定是否强制拆迁时法院保持中立性等,都是至关重要的。 另一方面,对刑法中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执行,必须真正兑现。拆迁中的腐败之所以屡禁不止,而且在今天愈演愈烈,与刑法手段比较软弱,有的明显存在腐败现象的拆迁事件中,相关人员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有关。刑法对于行贿受贿犯罪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对拆迁事件中少数政府官员触犯刑律的情况,司法机关有必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到有罪必究、重罪重判,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这样,腐败现象的有效遏制才会真正落到实处。 本报特约评论员 周光权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