倔强农妇誓要讨回承包地(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9:55 贵州日报 | ||
1984年12月23日,在当时金坡乡政府的协调下,池国秀已故的公公陈德昌与乡里的煤矿老板付治华签订了《关于付治华煤井占陈德昌大石头承包地协议书》,约定陈德昌将其大石头处1.5亩承包耕地给付治华开办煤厂所用,每年由付治华补偿陈德昌土地损失费60元,使用期12年。同时付治华给陈德昌安排一个地面工名额。 协议签订后,付治华一次性补偿陈德昌720元。后来陈德昌病故,其子陈永明(池国秀之夫)及池国秀继续承包这1.5亩土地,同时继承了陈德昌的债权债务。1996年,付治华与陈德昌所签协议期满后,付治华既未将耕地返还给池国秀夫妇,又没有再支付土地使用费。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1999年,池国秀夫妇一纸诉状将付治华上告到黔西县法院,请求判令付治华归还土地,并支付承包费300元和按约给付尿素。黔西县法院受理后以(2000)黔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依法终止《关于付治华煤井占陈德昌大石头承包地协议书》;二、由付治华付给池国秀夫妇从1996年12月23日至2000年5月5日承包费共200元;三、付治华如需继续使用此1.5亩土地应重新与池国秀夫妇签订合法土地转包合同。 宣判后,付治华不服,遂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黔西县法院(2000)黔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付治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其占用池国秀夫妇的1.5亩土地,并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池国秀夫妇占用土地费200元。 毕节中院判决下达后,池国秀满以为可以如愿收回自己的土地了。然而,判决规定的时间过去了,付治华依然没有执行法院判决。万般无奈之下,池国秀便到黔西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每次都没有结果。就在毕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下达后,付治华竟然将池国秀种在1.5亩土地上的农作物压毁,随即在此修建了一栋两层高的办公楼。池国秀还告诉记者,付治华多次扬言,说她不是对手,叫她不要和他斗。 自从毕节中院的判决书下达后,每到星期一,池国秀都要到黔西县法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因为无钱坐车,来回60多公里的山路全靠步行。几年来,她的行程至少在1万多公里左右!然而,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任何结果。池国秀告诉记者,在向黔西县法院申请执行的过程中,除了向法院交纳了200元执行费外,2002年4月18日,法院一名姓罗的办案人员还要求她交了100元的“执行用油费”(池国秀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没有盖公章的“收款单”为证,收款人签名为罗某)。池国秀说,开始县法院的人答应她说等县城到金坡乡的公路修好了就去执行,但现在金坡乡的公路早已修好,但法院还是没有去执行。池国秀怀疑法院一直不执行的原因是付治华家“很有关系”,因为其女儿就在县法院上班,儿子也在乡里工作。 当记者在煤矿上找到付治华时,付治华告诉记者,这件事“早已解决了”,据他称,在毕节中院判决书下达后,经乡政府和县法院出面协调,叫矿上占多少土地就赔池国秀家多少土地,矿上已在另外的地方划了同样面积的土地给池国秀家,但被她拒绝,现在这块地至今还荒芜着。当记者追问处理这件事情的具体时间以及这块地具体在什么地方时,他却不能说出来,记者要这份处理协议时,他也不能提供。 付治华承认有毁坏池国秀农作物一事,他说,因为问题已解决了,所以矿上才在地上修建办公楼的。付治华反复向记者强调,他的煤矿“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当初和陈德昌协商是讲好一次性了结的,但乡里有人“眼红煤矿现在的发展”。所以挑拨池国秀家来“钻法律的空子来告矿上”。付治华还认为池国秀的诉讼早超过时效,法院的所有判决“都是不合法律程序”的。 而池国秀则否认了付治华所说乡政府和法院出面协调解决一事,她说有几次有办案人员强迫她在“一张纸上”按手印,因为她全家是文盲,也不知道具体内容写的什么,她要求将上面的内容复印一份,但均遭到拒绝。 记者随后来到黔西县法院了解情况,记者来到执行局,一名女工作人员听明情况后说她不知道,叫记者去找分管执行的李副院长。当记者来到李姓副院长办公室讲明来意后,这名副院长告知记者,县里已明确规定,要采访先得通过县委宣传部,他不能随便接受采访。 记者只好来到县委宣传部。宣传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分管的副部长,说副部长和李副院长熟悉,他亲自和李副院长联系再答复记者。不一会,这名工作人员接到分管副部长电话,说李副院长讲“案件正在审理当中,不能接受记者采访”。记者感到诧异,三年前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怎么又会“正在审理”之中呢。 9月19日,记者与金坡乡政府联系时得知,乡里只知道池国秀已把付治华告上法院,至于具体如何执行并不知道。这名工作人员在请示有关领导后还告诉记者,中院的判决书下达后,乡政府负责人从未和法院出面对此事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作者:黄诚克赵勇军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