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得共同偿还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2:5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如果合伙人之间事先有约定,是不是就可以不对企业的贷款承担责任了?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担保合同纠纷,依法判令4被告陈某、柯某、吕某、庄某共同偿还原告某村委会17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4被告于1993年共同创办了一家机砖厂,此后,他们以该机砖厂的名义向信用社借款15万元,并由原告村委会提供担保。但是,贷款到期后,机砖厂并没有还款。信用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对机砖厂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法院从村委会账户划拨17万元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该机砖厂则于1997年被注销。 村委会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四被告追偿已代为偿还的款项。但是,被告庄某辩称:贷款虽用机砖厂名义,但该款实际系陈、柯二人使用,未用于机砖厂生产经营,应由陈、柯二人负担,并出示陈、柯二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陈、柯承诺该贷款由其二人负责。 法院认为:该笔贷款是以机砖厂名义借的,属于合伙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蔡恺 罗小茜 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