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收费透明度 我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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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3日04:5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如何规范收费行为和提高收费透明度,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厅日前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政策公开的有关规定,就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发出有关通知,以此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增强收费部门和单位及缴费对象的法律意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 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基金)项目的基础上,公开明示所有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基金)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减免范围、收费部门和单位监督电话、物价及财政部门投诉电话。 据了解,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10月31日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逐条逐项进行清理,自行取消、纠正不合法的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当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进行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审核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并将所有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于10月31日前反馈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同时通过物价、财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将经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公示内容,结合各自实际,按规定全面完成公示工作。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将从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当地的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从12月15日起,对崂山、城阳、黄岛区及各市的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该通知强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的一件大事,是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将此项工作落实在实处。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对公示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此次工作中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吊销《收费许可证》等处罚。对在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有乱收费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本报记者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