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一大股东为被告 东方电子案昨进行证据交换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06:1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早报讯上海股民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诉东方电子证券赔偿案,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昨日,原被告双方在青岛中级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证据交换。 由于昨天原告追加被告,开庭审理再次延后。业内人士认为,此案调解的可能性极大。 发行人等难脱干系 据悉,被上海股民列入被告的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东方电子的发行人;东方电子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系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据悉,该公司已于2002年6月7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宣布撤销,其证券经纪业务为银河证券接管。此外还有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该所系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原名山东烟台会计师事务所。 追加被告审理延后 在昨日证据交换中,7名股民还当庭要求追加东方电子的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该公司是东方电子的股票上市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系第一大股东。宋一欣律师介绍,据有关规定第7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据悉,因为原告方追加了被告,原定的公开开庭审理还要延后。 三大悬念等待答案 如何确定披露日:原告方律师宋一欣认为,应以2001年9月14日作为该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因为当天一家媒体发表了《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一文,对东方电子的经济效益提出质疑。 而被告方却认为应以2002年4月30日作为该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因为东方电子在这天发布了2001年年度报告。 据一名律师介绍,如果以2001年9月14日为揭露日,原告方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赔偿,而如果以2002年4月30日为揭露日,被告方的赔偿数额则会更少些。 大盘系统风险如何扣除:东方电子认为,在计算投资损失时,应当将大盘同期下跌的幅度扣除。因为股价下跌除了虚假陈述行为暴露后价值回归的因素外,还有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有一种意见认为,这段期间投资者投资于东方电子股票上损失的每10元钱中,有接近5元是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一观点原告方不能接受。 利益如何平衡: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因此而遭受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如果上市公司因支付巨额赔偿金而影响其持续发展,甚至遭退市或摘牌,不仅对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公平,同时也会造成证券市场的不稳定。(记者于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