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超标准 当然要曝光(点击中国信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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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08:0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讯记者阎晓明报道:3家电脑公司因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比较试验,而状告中消协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三家电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包括柏安牌、超群牌、沐泽牌电脑在内的共20种品牌的电脑进行了一次检验。当年5月16日,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超群牌、沐泽牌、柏安牌电脑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此后,中消协分别向上述品牌电脑生产厂家发出了关于对比较试验结果的征询意见函。3家电脑生产厂家对该函未进行书面答复。中消协遂将检验结果公布在报纸上。 2002年8月,生产上述三种品牌的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消协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原告称,中消协的评比试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并受到全国各地用户多次质疑和指责,使原告濒于倒闭的边缘。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中消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具有此次检验项目的资质。原告未能提供该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检验结论的充分证据,法院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真实的;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中消协只是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没有贬损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的故意,不构成对3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产品遭退货受损,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