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南京人体器官在东京展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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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0:34 人民网 | ||||
新闻点击: 日本举行人体器官展 标本来自南京起争议 薛寅雷参观了这次展览,他在发给陈雷的电子邮件中描写了自己的所见所闻:只要交上1500日圆即可入场参观,展览会场入口处有一张醒目的中文表格,上面写着自愿捐献人体表格,进入会场后,一具具被剥皮、肢解的尸体令人触目惊心,许多在现场参观的日本人带着鄙夷的目光审视着这些尸体……” 记者分别拨通了南京大学及江苏省教育厅的电话。“竟有这种事?我怎么没有听说?”南京大学宣传处的徐老师听完记者讲述后吃惊地表示,他表示将立即调查,并给记者一个答复。昨天下午,记者再次与其联系时,他说,据调查南大未参与此展览活动。徐老师又告诉了记者南大校长办公室及科技处的电话,让记者再核实,记者分别与两部门联系后,对方的答复是:我们不知道有此活动。 记者又与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取得联系,一名姓洪的负责人明确地说:这活动我们没有听说过,很有可能是有人冒用我部门的名义在搞此活动。 记者本打算与活动主办单位之一的南京苏艺生物保存实验工场取得联系,但南京市114查号台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没有此单位的电话登记。 评说链接: (作者:薛培) 众所周知,东方文化尤其是中国文化有着一个悠久的传统,那就是薄生厚死,其内容就是即使对在世的人非常疏淡,也要对故去的生命极其尊重,也许这种风俗不一定完全合理,但其蕴涵的文化意义已经流传了上千年,已长久地包含在人们的思维意象和日常生活中,具有其相当的稳定性和排他性。然而个别机构却为了不多的门票收入,未经遗体捐献者乃至其家属的同意就将这些标本送往国外以商业运作的方式展出,这完全是对自愿捐赠遗体者人格极大的不尊重! 我们知道,绝大多数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捐赠遗体的根本目的是让有关科研机构将遗体用于科学研究,为的是让科研人员研究其个体生命中存在的各种病变,揭示生命的本质,以提高人类整体对抗各种疾病的能力和水准。尽管科研机构或许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难以否认的是绝大多数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为的并非是区区钱财,所抱的目的应是高洁的。然而这些机构却为了些许钱财,根本不征求遗体捐献者家属的意见就将遗体标本用于商业用途,完全损害和玷污了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的感情,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侵权,更是一种严重的人格侮辱! (作者:沈均放) 目前,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一直没有定论。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认为,人活着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死后,身体权就转化为身体利益,这种身体利益转化由他的近亲属依法保护,侵害死者的遗体,同样构成侵犯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同样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与此同时,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遗体捐赠法,只有卫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遗体捐赠条例。但我发现,其着重强调的只是捐献前的自愿程序,而当遗体捐献后,在遗体捐献程序、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捐献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很多方面完全处于法律真空。 当一项社会事务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时,当法律在多个环节出现真空时,权利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乱,个人或家属之所以愿意遗体捐献,是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为医学研究尽一份力,从而帮助更多的人摆脱病魔,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体就完全“任人处置”。 (作者:刘义昆)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自愿捐赠遗体人捐献其遗体是为公益事业做最后的贡献——或许是为了给科研机构提供人体器官标本,或许是为医学教育之用,一具具珍贵的遗体饱含着捐献者及其家人的爱心。如果捐献者的家人知道自己亲人的遗体竟然当众展览,他们一定不会心安,而捐献者在九泉之下也很难瞑目。在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中,我们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常常忽视捐赠人的意愿,任意变更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把“公益”变成“私益”。捐赠者的善意屡屡被扭曲,只能导致捐赠热情的降温。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安徽寿县今年受灾严重,受到了各方的救助,但是一些基层干部竟然将救灾大米私分,李嘉诚捐赠的大米也被卖到米厂(《江淮晨报》9月2日)。看来,要让捐赠者不受到伤害,落实捐赠是关键。 另外,法律的监督必不可少。《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只有相关的法律条例能够得到实施,相关的责任机构受到严格的监督,才能保证捐赠的落实。只有落实了捐赠,“是傻瓜才干的”这样的观念才会转变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编辑留言: 在日本举行的人体器官展,标本却来自中国南京,对此,您是否也感觉到“不可思议”?将人体器官展出对于遗体捐献者而言,是否意味着伤害甚至侮辱?保障人类起码的身体权,维护遗体捐献者的合法权益,您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