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费按2‰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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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7:1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上期《新楼市》楼宇热线中,桑梓路的陈女士咨询,已购公房应按什么标准缴纳评估费? 市房产部门有关人士回复: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按其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收。具体的规定是,100万元以下房产收取5‰评估费,101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收取2.5‰评估费,依次类推。为减少购房者负担,我市规定,个人住宅包括已购公房的,按照总额的2‰收取房产评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