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办证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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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7:1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1998年,傅秀美女士在购买宁夏路的裕丰小区时,售楼人员在填写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时,业主“傅秀美”被写成了“付秀美”。当时,傅女士认为,付字只是傅姓的一个“简写”,这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她当时也没有要求售楼人员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重新改写,可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一字之差便成为了她日后办理产权的绊脚石。 日前,傅女士接到开发商办理产权的通知,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了购房合同、身份证等资料后,,被告知合同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符。也就是说,只有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才能办理房屋产权。 一字之改值“千金” 9月17日,傅女士来到开发单位青岛裕丰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可以更改购房人姓名,但需重签购房合同,并要缴纳“合同更名费”,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收取。 傅女士当时粗略估算一下,60多个平方米的房子要花费三千多元的“合同更改费”。也就是说,把“付”字改成“傅”字,要多花费三千多元。她既对开发单位收取所谓“合同更名费”的依据及标准表示怀疑,更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疏忽感到懊恼。 关于收费的两种说法 据裕丰房地产销售部的一位人员称,他们确实是按每平方米收取50元来收取“更名费”的。在电话上,工作人员把记者也当成了要求更名的业主,告知记者尽快重签合同并交纳“更名费”。 随后,记者联系了开发商办公室的一位洪姓主任。据洪主任称,他们并非收取傅女士合同更名费的,如果她能出具“傅秀美”与“付秀美”同为一人的当地派出所证明,他们就不收取这每平方米50元的费用。同时他认为,傅女士几乎不可能取得这种证明的。因此,傅女士的“更改”合同就相当于重新签定合同,也就是第二次购买,所以他们应该收取“房屋价格上涨”的费用。 据了解,目前双方仍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