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48】照片贴橱窗 侵犯肖像权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9:59 武汉晚报 |
近日,林小姐向本报新闻148反映,未经她允许,照相馆将她的照片贴入了橱窗。 9月初,汉口居民林小姐到某照相馆拍摄了一套生活写真,其后她又推荐一位同事去拍照。同事发现,照相馆的橱窗里张贴着林小姐的大幅照片。林小姐马上找到该照相馆负责人,要求撤掉照片,并支付一笔费用,未得到满意答复。148律师点评: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传宏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林小姐的要求合理合法。 (记者 马文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