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税收优惠延长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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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06: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出补充通知,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5日在此间说,通知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