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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拒绝律师取证,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09:30 广州日报大洋网

  背景:

  长期以来,律师执业中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环节多、困难多、受委屈多、执业风险大,一些有经验、有名气、案源较充足的律师,能不办刑事案件的就尽量不办,结果不仅刑事辩护率下降,而且辩护质量也在下降。

  此外,一些企业或单位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故意刁难,律师得不到公平对待。这些都势必使得当事人权利救济受到损害,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本报珠海讯 (记者王锋、黄文生)《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草案)将于今天审议。据了解,这将是目前国内首个《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据珠海市人大法工委边主任介绍,新《条例》草案创造性地提出了支持原则,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调查取证

  有关方面应予配合

  律师办理诉讼、仲裁代理或者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税务、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房产、车辆等管理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珠海市法制局局长张真寿告诉记者,该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没有法定理由,必须予以协助,如果不予配合和协助,即构成违法。这将改变以往一些单位工作人员随便找个借口,即可拒绝律师获取证据的现状。

  会见嫌疑人

  时间长短不受限制

  新《条例》草案保障律师会见权,草案修改稿第十五至十七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每次会见的时间长短一般不受限制。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当会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羁押场所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必要的便利。

  阅卷

  法院应提供必要条件

  新《条例》草案还明确保障律师阅卷权利,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条件。

  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新《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还保障了律师的充分辩护权。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辩论权,对律师正常的辩护和辩论行为,审判人员不应限制。

  投诉

  接受机关须及时处理

  新《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都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本条例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或者本条例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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