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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重罚确保燃气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6:43 生活日报

  本报济南9月26日讯(记者 雍坚)今天上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我省燃气经营和管理中突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该《条例》作出严格要求和高额处罚措施。

  关于资质

  《条例》对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作出严格的资质要求,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设施保护

  《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未经批准用明火作业等。违反此条例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服务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消除。违反此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钢瓶

  《条例》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给超期限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给报废、改装的、超残液量标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违反此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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