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镇长无罪 赔款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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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9:19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9月25日,黄平县法院送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该县平溪镇政府副镇长吴正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正斌无罪,但需赔偿黄润安、黄世鑫父子经济损失21286.27元(含已付的193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吴正斌在平溪镇接到妹妹吴艳琴电话称在重安镇被丈夫黄世鑫打伤。吴正斌听后即在平溪镇政府要车前往重安镇处理,后平溪镇干部郭某某(镇人武部长)、陈某某、杜某某(镇党委副书记)、杨某某、潘某(镇综治办主任)及吴正斌的表弟黄某某等人也随同前往,到重安后便到派出所了解纠纷情况。当天下午4时许,吴正斌独自到黄世鑫家责问黄为何与其妹闹矛盾,与黄世鑫及其父亲黄润安发生口角并扭打。随后赶来的黄志祥上前拉扯,廖某某(吴正斌之妻)、杨某某、杜某某及民工孙某某、潘某等人也相继进入家中拉架。在混乱中,吴正斌用一温瓶打中黄润安背部,黄润安当即被民工用板车送至重安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转往黔东南州医院治疗,住院30天;黄世鑫也在混乱中受伤,住院12天。经州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润安的伤为重伤。案发后,吴正斌亲属已支付医疗费19300元。 吴正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月29日被拘留,12月2日被逮捕。2003年4月17日,黄平县检察院不起诉后释放。6月26日,县检察院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正斌犯故意伤害罪。诉讼过程中,黄润安、黄世鑫父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吴正斌赔偿经济损失95756.87元。 黄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正斌故意伤害一案未能从证据及事实上证明被害人之伤系吴正斌所致,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由于吴正斌系本案的引发者,案件起因与被害人的损害结果有关联,吴正斌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县法院于9月22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害人黄润安、黄世鑫父子不服,表示将上诉,并将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在经历了这一事件后,目前黄世鑫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吴艳琴离婚。 (石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