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亲子鉴定遭女方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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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9: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佛山讯(记者李钢通讯员李海誉)男方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虽已离婚女儿也归女方抚养,但男方仍觉“藕断丝连”,父亲之名仍未解脱,于是为查明真相提起诉讼,怎奈女方拒绝亲子鉴定。父女关系是否无法澄清?近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血亲关系确认案,以法律推定方式判决名义父女为非血亲关系。 婚后怀疑女儿非己亲生 男方原某与女方吴某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吴某生下女儿吴某某(跟女方姓),但原某一直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吴某对此事则态度冷淡,似乎默认这一事实。从此家无宁日,双方经常为此事争吵不休,矛盾愈演愈烈。不久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吴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双方均遵守协议互无往来。 一年半后,原某另行组建家庭,或许是为澄清事实,避免对新家庭的影响,也或是为解脱不明不白的父女关系,以免负不必要的责任,原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吴某某并非血亲父女关系,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做鉴定需提供三方血液样本 南海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吴某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应证据,反对原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要求法院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但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提交的书证均无法证实原某与吴某某是否存在血亲关系,最可靠的是进行亲子鉴定,这需要父母与女儿三方提供血液样本。 但吴某仍坚持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原某这下更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猜疑了。然而原某的主张毕竟是证据不足,如果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某很可能会被判败诉。 法院判非亲子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确认之诉,原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合法合理;吴某在法院告知其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仍不同意鉴定,致使无法获得亲子鉴定结论查明案件事实。吴某反对原某的事实主张,拒不提供自己持有的证据,妨碍了法院查清案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推定原某主张的事实成立。 法院认定吴某反对亲子鉴定,其行为属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构成妨碍举证,依法应当推定原某与吴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故判决支持原某关于确认与吴某某为非血亲父女关系的诉讼请求,原某从而无需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作为子女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