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总局令要既“止痒快”又使恶习“不老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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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14:48 人民网 |
为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尊重和维护公众利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 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材料,算上这个刚刚颁发的“总局令”,这已经是制止插播广告等恶习的第七个规范性文件了。早在1985年,广电部就下达通知规定“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其后,又分别在88年、93年、96、97年以及1999年颁布数个文件,明令禁止电视台播放电视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 但是现在,只要是打开电视,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电视台在播放电视剧时,都可以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为什么这一个个的通知和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随意中断节目插播、滥播广告的现象反而愈演愈烈呢?显然,这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 恐怕任何人都不会认为滥播、插播广告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作为公众来讲,只有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才能获得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的权利。所以在这里,播放和收看,两者实质上就是一个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两者的这个关系,理所当然地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 然而事实上却是,主管部门的文件虽然在事实上,早就已经肯定了观众收看电视节目是一种权利,并且为此三令五申对播放广告作出适当限制来保护这种权利,但是其收效却并不明显。那么,如何使总局令既能“止痒快”,使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等行为彻底规范,又能斩草除根,使这些恶习“不老犯”呢? 首先,在法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文化市场的经营者也要逐渐强化法律意识。政策法规是行业有序运行的前提。就电视台来说,如果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更无视观众的意见,只单纯地围绕着经济利益转动。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终将会失去观众的兴趣,如此下去,到最后自己的生存可能就会成为问题。 其次,对有关部门来说,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1999年广电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要对所辖区域内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如不停止,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许可证。”可是从1997年至今,电视上的广告插播如火如荼,却没有哪家电视台由于随意插播广告超量播放而被处罚,更别说吊销许可证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后,还要重视监督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者予以处罚,树立行业信用和权威。 最后,作为权利主体的受众,不能总是消极被动地盼望侵权方的自觉反省与觉悟。谁要是再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而滥播、插播广告,就要敢于与之对簿公堂,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只被动消极地接受这种服务。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