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对广电总局新《办法》的另一种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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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14:54 人民网 |
日前,广电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对广播电视广告总量进行限制,并对随意插播广告说不。有新举措当然是好事,更何况于民有利。叫声“好”,也并不为过。但是,在仔细阅读完《暂行办法》之后,我感觉新办法在总体上还是缺乏“建设性”与“前瞻性”。 从内容上来看,新办法有很多地方是在“重复”已有的规定。例如,第四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的内容实际是对《广告法》内容的“复制”。类似的规定在本办法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克隆别的规定,有的条条说了和没说一样。这说明新办法创新程度上还不够。 除了引用已有的规定,新办法也做出了新的实质性的规定,例如:本次新增加了“19点至21点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屏幕“膏药广告”数量不得超过1个:其他时间每集电视剧插播广告不得超过2分30秒;用餐时间不得播放脚气、痔疮等广告。这些实质性的规定,如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纠偏。现在出台的新办法,立足点实际上依然停留在“纠正”广播电视单位以前不正确做法的层次。对广播电视台,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播放广告的行为,广电总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理应早动手治理,因为这种违规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不必花时间搞调查分析。现在治理,用“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来形容,应当是比较恰当的。 新办法最有建设性的规定:当属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公益广告的多少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的文明程度。但是我们的新闻媒体却鲜有公益广告播放,一个媒体内部公益广告占广告总量的比例,在当下能用百分比计算的怕是绝无仅有,从来没有播放过公益广告的广播电视单位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尤其在地方小台,这几乎是普遍现象。公益广告的缺失,商业广告的泛滥,说明了当下的广播电视媒体,过分注重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感普遍不强。这次广电总局在新办法中做了硬性规定,要求达到不小于3%的比例,是很有建设性的,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对全民道德建设起到巨大地推动作用,对将来社会将会产生比较深远的积极影响。 广电总局颁布的《暂行办法》在性质是属于部门规章,在整个广电系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要使《办法》在实质上产生效力,必须有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甚至要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但是《暂行办法》对此规定却十分模糊,只是授权给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至于如何具体地开展监管,未有明确规定。规定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法的适应”的不一致,最终破坏到法的实施。这方面的缺点,《暂行规定》和许多部门规章,未能幸免。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