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再就业优惠再降“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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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17:11 人民网 |
人民网济南9月27日电 山东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门槛将继续降低,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工单位得以轻松而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文件指出,我省要扩大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享受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享受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一户两代下岗、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再就业困难人员。而在此之前,在我省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仅局限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等一定范围内。 除了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还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保险补贴的企业,进一步放宽了条件。 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延长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期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相应年限的政策优惠,最长不超过3年。 不仅对招用“4050”人员的用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收一户两代下岗、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要根据招用人数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补贴。 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X2000元/年。(邵显亭衣军强)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