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起诉长虹”有续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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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17:55 人民网 |
人民网厦门9月27日电记者余继军报道: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一纸公文令沉寂一时的厦华长虹诉讼案又起波澜。长虹称国家商标局认定其商标使用正当。而厦华称,国家商标总局批复的长虹使用正当的“CHANGHONG”商标并非厦华申诉侵权的“CHDTV”商标,长虹有偷换概念之嫌。 这份名为《关于“HDTVReady”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同时下达到上海、江苏、福建、四川等18个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指出: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的“CHDTV”商标,是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厦华由此坚持维权。 批复同时指出,四川长虹电器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长虹由此声称并未构成侵权。 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特别指出,厦华起诉的是:长虹非法冒用了厦华的“CHDTV”商标,厦华从来也没有起诉过长虹使用“HDTVReady”标志的字样。因此,长虹的申辩和厦华的诉求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究竟长虹是否侵权,只有到月底法院开庭审理后才会见分晓。来源:人民网 |